新《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旧的劳动合同法相比,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如工作地点和职业病危害等防护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合同到期前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条款等等。
1、《新劳动法的》导致劳动力成本上升
新《劳动合同法》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对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合同期等方面都做了新的规定。而对制鞋企业来说,员工福利、合同签订期限、加班工资等几条影响最大。对于众多中小型鞋企,特别是那些纯粹的出口加工型赚取微薄的加工费的企业来说,新《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可能是“灭顶之灾”。
尤其是员工社会福利的保障的缴纳,将大大提高制鞋企业的用工成本。新法规中关于员工福利缴纳、中长期合同、带薪休假等新规定的实施,让企业用人成本大大增加。不少鞋企老板坦言,在制鞋业面临的诸多挑战中,新《劳动合同法》的打击不小。新《劳动合同法》使制鞋业工资普遍上调15%左右,一些鞋企感到经营前景黯淡,干脆关闭转行。有鞋厂老板表示,今年4月起,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770元,普工一般工资都可以拿到1000元至1200元,技工则可以拿到1500元以上。
同时有企业主表示,如果企业不打折的按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去做,那些单纯做出口加工,利润很薄的企业,根本无法承受。如若不及时改变发展策略和模式,将必然从行业中消失。
2、劳资纠纷带来的风险
新劳动法本意是要保护劳工的权利,不过许多国有上市公司和外资企业却抢先下手抹掉老员工,有的把员工改为劳务工,有的要老员工“辞职再入职”,这些做法被视为是裁员的手段。
企业这些的“自保”动作,与新劳动法第十四条大有关系。新法规定,在一家公司效力10年以上的员工,可自动获得直到退休的长期合同,也就是说,企业很难裁退那些工龄10年以上的员工,这大大削弱了资方的自主性。
据香港工业总会副主席刘展灏表示,实施新劳动法后,企业需支付加班及保险等费用,这将导致资方的成本增加超过三成,对珠三角投资的台湾、香港业者冲击颇大。
甚至有些鞋企为了逃避新《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劳资纠纷,则干脆停业。由此可见,新《劳动法合同》的颁布和实施在劳动力成本及劳动纠纷方面给鞋业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