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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蛛鞋业说话不算数,老喜欢“傍名牌”

2008-4-30 9:00:00  温州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点击:0

      在法院调解下,答应了不再侵权,却又食言了。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再次把温州金蛛鞋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打起温州“蜘蛛王”与香港“蜘蛛王”的真假官司。昨天上午,温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在无法确定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法院以法律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度,判令金蛛鞋业公司赔偿蜘蛛王集团50万元。

  2005年,蜘蛛王商标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蜘蛛王”企业商号也于当年9月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蜘蛛王商标、字号及蜘蛛王皮鞋在国内已具有相当知名度。

  在获得驰名商标的那一年,蜘蛛王集团公司发现金蛛鞋业公司在生产、销售标注有“香港蜘蛛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皮鞋,并为此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定金蛛鞋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金蛛鞋业公司同意立即停止侵权,并注销或变更其在香港登记注册的“香港蜘蛛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然而,没多久,金蜘鞋业公司把标注“香港蜘蛛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皮鞋销往北京、西安、石家庄等地,并招揽各地代理商。

  主审此案的法官说,金蜘鞋业公司作为从事皮鞋销售的企业,与原告属于同业经营者,该公司两名股东都是永嘉县人,应该清楚“蜘蛛王”字号及蜘蛛王商标的知名度。特别是2005年的那份判决书已经认定,这种“傍名牌”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双方在达成和解后,被告仍继续侵权,说明其主观恶意是明显的。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实际损失和被告侵权获利的确切证据,法院根据有关规定,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除了赔偿外,金蛛鞋业公司还需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含有“蜘蛛王”字样的商品,销毁库存的含有“蜘蛛王”字样的商品及商业标识。在判决生效10天内,在媒体上刊登声明(版面不得小于6cm×8cm),消除侵权影响,内容须经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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